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郑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同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龙伟、李跃辉、林祥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5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396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郑伟、原审被告李跃辉、原审被告林祥辉、原审被告常龙伟应向被上诉人广州同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回45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同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郑伟、原审被告李跃辉、原审被告林祥辉、原审被告常龙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975元,广州同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一家致力于为制造企业提供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的,5A级综合物流服务企业,公司于2011年7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A股上市(股票代码:300240)。